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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8月20日,台灣地域“卫生福利部”公布信用卡換現金,部授食字第1031301696号通知布告,预报制订“康健食物辦理法保健成果合用范畴”,7天内接管公家定见或建议。内容以下:
1、保健成果的合用范畴:护肝、抗委靡、调理血脂、调理血糖、免疫调理、骨质保健、牙齿保健、延缓朽迈、促成铁吸取、胃肠功效改良、辅助调理血压、不容易構成體脂肪、辅助迷你小風扇,调解過敏體质,和其它利用雷同文句的成果。
2、康健食物系指具备保健成果,并标示或告白其具该成果的食物,是以食物未依划定申请為康健食物,而直接于食物上标示或告白触及上開保健成果合用范畴者,已然违背康健食物辦理法第六条第一項划定,应依该法第二十噴霧器,一条第一項惩罚,迭經台灣地域高档法院2010年上易字第131号等裁决说明在案,惟為臻明白,特此叙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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